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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支持跨境电商发展的若干政策(试行)秀洲政办发〔2020〕59号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9-30    来源:秀洲区政府办公室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秀洲国家高新区、秀洲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

  《关于支持跨境电商发展的若干政策(试行)》已经九届区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9月30日

  关于支持跨境电商发展的若干政策(试行)

  为深入推进中国(嘉兴)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集聚区建设,支持企业通过跨境电子商务开拓国际市场,推动外贸转型升级,培育经济新动能,结合我区跨境电子商务发展实际,特制定以下政策。

  一、扶持跨境电商加快发展。对注册在秀洲区并在第三方跨境电商平台开设店铺的企业,首次全年跨境电商交易额达到20万美元(含)—50万美元的给予一次性奖励6万元,交易额达到50万美元(含)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通过嘉兴市海关监管中心(王店物流园站点)出口,以海关跨境电商方式9610、9710、9810出口的,年度跨境电商交易额50万美元以上的部分给予奖励。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二、支持企业入驻集聚区发展。注册在秀洲区并入驻区跨境电商集聚区的跨境电商产业链企业,经认定,租赁面积500平方米以内的给予前三年免租金;租赁面积超500平方米以上部分面积租金减半收取。注册在秀洲区并入驻区跨境电商集聚区的第三方平台企业,经认定,租赁面积1000平方米以内的给予前三年免租金;租赁面积超1000平方米以上部分面积租金减半收取。

  三、支持企业应用跨境电商拓宽市场。鼓励企业应用阿里巴巴国际站、亚马逊、eBay、wish等第三方交易平台开展跨境电商业务,按其入驻交易平台年度推广费用的50%予以补助,对于在第三方平台上新注册店铺的企业给予平台入驻年费50%予以补助,以上两项补贴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四、鼓励建设跨境电商产业园。鼓励利用现有厂房和闲置资源建设跨境电商产业园,对符合发展规划、产业定位明晰,园区内建立公共服务平台等配套功能,面积超1万平方米、入驻企业超50家,其中跨境电商年度交易额超500万美元10家以上的园区,经认定后给予园区投资单位不超过2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五、支持跨境海外仓建设和应用。对在秀洲区注册的企业自建海外仓,为秀洲区内企业提供服务的,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经审计确认按实际投资额的25%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50万元。对在秀洲区注册的企业租赁海外仓,为秀洲区内企业提供服务的,租赁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经审计确认按年度租金的25%给予奖励,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六、加强跨境电商人才培训。对纳入区级商务部门培训计划的项目,培训人数40人以上、培训时长2天(含)以上,单次给予主办方最高不超过2万元的补助,每家承办机构年补助额不超过30万元。

  七、扶持跨境电商综合服务平台企业建设。对跨境电商综合服务平台企业孵化区内传统企业、外贸企业转型升级开展跨境电商的,年度跨境电商被孵化企业在线交易总量首次达100笔且金额达20万美元的,对培训孵化机构给予3万元/家的补助,单个培训孵化机构补贴总额不超过100万元/年,被孵化企业的认定仅限一次。

  八、鼓励产业集群跨境信息服务数字平台建设。对跨境电商企业经营提供海外营销、品牌推广、跨境直播、产销对接、贸易摩擦预警等服务的新建跨境数字服务平台,首年度服务嘉兴市范围内企业200家以上,累计海外访问人次1000万以上,累计获取询盘10000封以上,平台服务企业通过嘉兴市跨境电子商务线上综合服务平台年度累计跨境交易额1亿元以上的予以支持,经相关部门认定,对数字平台建设、运营及推广费用的5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400万元。对数字平台年度新增服务企业达到300家,且平台服务企业通过嘉兴市跨境电子商务线上综合服务平台年度累计跨境交易额3亿元以上(其中秀洲区企业不低于1亿元)的,给予数字平台100万元奖励。对数字平台年度新增服务企业达到400家,且平台服务企业通过嘉兴市跨境电子商务线上综合服务平台年度累计跨境交易额5亿元以上(其中秀洲区企业不低于2亿元)的,给予数字平台150万元奖励。

  九、鼓励参加网上出口交易会。对我区企业参加浙江出口网上交易会、市商务局主办的出口网上交易会等活动,每参加一场给予参展企业1000元奖励,单家企业年度奖励不超过1万元。

  十、支持跨境电商重点项目招引。对重点引进的跨境电子商务龙头型、平台型企业,可采取“一企一策”。

  附  则

  (一)本政策适用于在秀洲区内注册的独立法人或单位,其需在“嘉兴市跨境电子商务线上综合服务平台”上注册备案且纳入跨境电子商务统计体系。

  (二)享受本政策的项目,按照就高原则,不得因同一事由重复享受其他政策奖励。

  (三)本政策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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