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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嘉兴市秀洲区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8-13    来源:秀洲区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嘉兴市秀洲区服务业发展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充分发挥其扶持和引导作用,根据《嘉兴市级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嘉财企[2014]682号)和《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规范财政专项资金监督管理意见(试行)的通知》(秀洲政办发[2011]104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金范围、来源及用途

  区服务业发展资金(以下简称“服务业发展资金”)由区财政局统筹安排,主要用于促进我区服务业发展的各专项支出,不得用于部门工资福利和公用经费等一般性支出。

  第三条 管理原则

  服务业发展资金的管理遵循统筹兼顾、突出重点、规范使用、公开透明、绩效评价、跟踪监督原则。资金分配方案和使用情况由区发展和改革局(区服务业发展局)根据要求向社会公示,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四条 部门职责

  区发展和改革局(区服务业发展局)、区经济信息商务局和区文化和旅游局等相关部门负责研究提出服务业发展资金扶持方向、扶持政策,参与制定和完善资金管理办法,负责组织项目申报和实质性审核,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提交项目审定材料,负责项目日常监管、绩效评价和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区财政局要积极参与资金扶持政策制定,牵头制定和完善资金管理办法,负责资金的年度预算安排,对区发展和改革局(区服务业发展局)、区经济信息商务局和区文化和旅游局等部门提出的资金分配建议进行复核性审核,根据区政府审定结果进行资金拨付,监督预算执行、绩效评价。

  第二章 支持对象和支持重点

  第五条 支持对象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原则上支持在嘉兴市秀洲区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核算)的企业以及非独立法人但在秀洲区缴纳税收的企业;

  (二)合法经营,在秀洲区依法纳税,管理规范;

  (三)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财务会计信用良好;

  (四)按规定报送会计报表和统计资料,正常参加各有关业务部门组织的年检、年审、监督检查等;

  (五)投资类项目经区级及以上服务业主管部门核准、备案;原则上要求项目已完工并经中介机构审计,投资额达到补助起点。

  (六)对企业当年度内发生两起一般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件、发生重大群体性事件、企业或经营者发生恶意欠薪、严重税务违法等违法事件的,实行一票否决制。

  (七)区委、区政府确定的其他对象。

  第六条 支持重点

  服务业发展资金主要用于鼓励服务业企业自主创新、服务业集聚区和平台建设,促进产业结构优化提升,加速现代服务业发展。支持重点包括:

  (一)服务业集聚平台;

  (二)服务业重点行业;

  (三)服务业重点企业;

  (四)服务业重大项目;

  (五)服务业公共平台;

  (六)服务业惠民工程;

  (七)区委、区政府批准的其他项目。

  服务业发展资金的具体支持内容以区委、区政府公布的政策意见为准。

  第三章 资金申请、审核和拨付

  第七条 服务业发展资金补助项目申报、审核和拨付流程:

  (一)申报初审。由企业按申报要求逐级提出申请并提供项目实施相关资料,各镇、秀洲国家高新区等主体就申报项目及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初审,签署审核意见,并由各主体分管领导审核签字、单位盖章后,报区发展和改革局(区服务业发展局)、区经济信息商务局和区文化和旅游局等相关部门。

  (二)项目审核。区发展和改革局(区服务业发展局)、区经济信息商务局和区文化和旅游局等相关部门对照政策规定和申报要求,对申报项目及材料进行全面的实质性审核,主要审核项目及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合规性、合理性、数据准确性,必要时组织实地核实、专家评审、委托审计,提出初步资金分配建议并由审核人和分管领导签字、单位盖章后,报区财政局。

  (三)方案复审。区财政局对照政策标准对资金分配建议进行复核性审核,主要复核奖励金额、区级地方财政贡献、区得例外情况,必要时可追溯原始资料。对分配建议有异议的事项,书面提出意见建议,经复核人和分管领导签字、单位盖章后反馈。

  (四)方案联审。经复审的资金分配建议由区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进行联审,成员单位对分配建议事项有异议且未在会上讨论形成一致意见的,书面提出意见建议,单位盖章后反馈。

  (五)审定及公示。区发展和改革局(区服务业发展局)对通过审核、复核及联审的安排意见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并出具会议纪要后报区长办公会议或区政府常务会议最终审定。审定后由区发展和改革局(区服务业发展局)通过网站进行项目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包括双休日)。

  (六)资金下达。根据区长办公会议或区政府常务会议最终审定结果,公示无异议后及时下达资金。

  第八条 项目审核过程中涉及中介机构审计的,由区发展和改革局(区服务业发展局)按程序确定中介机构,审计费用从服务业发展资金中安排。

  第九条 服务业发展资金应当专款专用、量入为出,注重发挥引导和杠杆作用,资金拨付按财政国库管理规定办理。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条 企业同一事项符合区级补助政策多项规定的,不重复奖励按最高条款执行,上级补助奖励政策要求本级配套的,与本级奖励靠一头就高享受。

  第十一条 为有效提高服务业发展资金使用绩效,集中财力办大事,突出扶持重点,资金分配将适时引入竞争性分配机制,按照“重点突出、公平竞争、绩效优先、分步实施”的原则,逐步加以实施。

  第十二条 服务业发展资金应当在每年的10月底前分配完毕,并在11月中旬前支付完毕,超期结余资金由区财政局统一收回。

  第十三条 区发展和改革局(区服务业发展局)每年应当将专项资金执行情况向区财政局通报,并抄送区纪委、区监委、区审计局。

  第五章 绩效管理

  第十四条 建立服务业发展资金项目绩效目标管理机制和绩效评价体系,对服务业发展资金开展全过程绩效管理。

  第十五条 区发展和改革局(区服务业发展局)负责每年对服务业发展资金绩效情况开展一次绩效自评,区财政局负责指导和抽查资金绩效评价工作,对列入年度重点项目的由区财政局委托中介机构实施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下一年度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区发展和改革局(区服务业发展局)、区经济信息商务局、区文化和旅游局和各主体应强化事中监管,严格项目审核,发现项目审核不到位的,将全部退回上一环节进行重新审核,再次审核后仍存在问题的项目类别,暂停该类别政策兑现,直至相关单位审核到位,出具审核意见后再予启动政策兑现。

  区发展和改革局(区服务业发展局)、区经济信息商务局、区财政局和区文化和旅游局等相关部门应加强对服务业发展资金的监督检查,必要时可委托中介机构进行专项检查,同时要自觉接受审计等部门监督。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应予以制止和纠正。

  第十七条 项目单位在项目申报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并出具承诺书。项目单位收到资金后,应按现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做好账务处理,并按规定的用途使用资金。同时,应自觉接受区纪委、区监委、区发展和改革局(区服务业发展局)、区经济信息商务局、区财政局、区文化和旅游局和区审计局等相关部门的检查和监督,根据要求及时、完整提供资料,如实反映情况,不得隐瞒、虚报,并及时整改存在的问题。

  第十八条 对于发现骗取、挪用财政资金等违法行为的,将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查处,追缴全部已拨的资金,并取消其三年服务业发展资金补助项目的申报资格。对于帮助项目单位违规出具审价、审计报告的中介机构,取消其三年服务业发展资金补助项目的审价、审计资格。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施行,由区财政局会同区发展和改革局(服务业发展局)负责解释。原《嘉兴市秀洲区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秀洲财执经〔2017〕39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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