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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秀洲区文艺人才和文化精品创作扶持奖励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3-05    来源: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嘉兴国家高新区(高照街道)管委会(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

  《秀洲区文艺人才和文化精品创作扶持奖励办法》已经十届区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2月28日

秀洲区文艺人才和文化精品创作扶持奖励办法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文化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艺工作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不断适应我区文艺人才和文化精品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要求,进一步激发广大文艺工作者的创作热情,鼓励多出人才、多出精品,讲好秀洲故事,推进文化秀洲建设,结合秀洲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扶持奖励项目及范围

  (一)项目设置

  1.文艺人才奖励;

  2.文化精品成果奖励;

  3.文化精品创作扶持;

  4.文化(文艺)名家工作室扶持。

  (二)文艺人才奖励

  本办法对列入国家级人才库的重点文艺人才、省级人才库重点文艺人才和加入国家级文艺家协会、省级文艺家协会、国际性比赛专家评委、西泠印社的文艺人才,进行奖励。具体包括:

  1.国家级人才库的重点文艺人才是指:列入国家级各文艺家协会理事以上的人员;列入国家级文艺家协会各艺术专业创作及指导委员会的委员;全国宣传文化系统“四个一批”人才。

  2.省级人才库的重点文艺人才是指:列入省级各文艺家协会理事以上人员;列入省级文艺家协会各艺术专业创作及指导委员会的委员;省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宣传文化领军人才和青年人才项目;列入省级文艺人才培养专项计划的人才。

  3.国家级文艺家协会是指:中国作家协会、中国戏剧家协会、中国电影家协会、中国音乐家协会、中国美术家协会、中国曲艺家协会、中国舞蹈家协会、中国民间文艺家协会、中国摄影家协会、中国书法家协会、中国杂技家协会、中国电视艺术家协会、中国文艺评论家协会。

  4.省级文艺家协会是指:浙江省作家协会、浙江省戏剧家协会、浙江省电影家协会、浙江省音乐家协会、浙江省美术家协会、浙江省曲艺家协会、浙江省舞蹈家协会、浙江省民间文艺家协会、浙江省摄影家协会、浙江省书法家协会、浙江省杂技家协会、浙江省电视艺术家协会、浙江省文艺评论家协会。

  5.国际性比赛专家评委、西泠印社。

  (三)文化精品成果奖励

  本办法对已经播映、展演、出版并获得省级及以上重大奖项或其他常设类成果奖项的文艺精品,包括文学、影视、动漫、美术、书法、音乐、舞蹈、摄影、戏剧曲艺、民间文艺等文艺门类予以奖励。在省级以上文艺刊物上公开发表的文艺作品,以及在某一文学艺术门类中有突出的文艺成就,在省级及以上常设性文艺奖项(见附件1、附件2)获得者及获奖作品主创(编剧、导演、作者)。

  (四)文化精品创作扶持

  本办法对正在创作,但尚未公开播映、展演、出版的优秀文艺作品予以扶持。主要包括以下七大项:

  1.广播电视艺术类

  电视剧、电视动画片、电视纪录片、网络剧、网络动画片和广播剧等艺术门类的创作生产。

  2.舞台艺术类

  (1)大型舞台剧和作品创作,包括:戏曲、话剧、歌剧、舞剧、音乐剧(歌舞剧)、儿童剧、杂技魔术剧、木偶剧、皮影戏、小剧场戏剧、交响民族管弦乐、曲艺(长篇、中篇)。

  (2)小型剧(节)目和作品创作,包括:小戏曲、独幕剧(含戏剧小品)、小歌剧、小舞剧、音乐(含重奏曲、室内乐、民乐小合奏、合唱)、舞蹈(含单人舞、双人舞、三人舞、群舞)、曲艺短篇(含曲艺小品)、木偶、皮影、杂技、魔术等。

  3.视觉艺术类

  (1)视觉艺术新作品创作〈包括:中国画、油画、水彩(粉)画、版画、漆画、雕塑、书法、篆刻、摄影、工艺美术、农民画等门类〉。申报项目可为单幅、单件作品,也可为组合、套件作品。

  (2)主题创作工程及展览项目〈包括:中国画、油画、水彩(粉)画、版画、漆画、雕塑、书法、篆刻、摄影、综合等门类〉。

  4.文学类

  长篇小说、长篇纪实文学、长篇报告文学、长篇诗歌、网络文学的创作出版;中短篇小说集、诗歌集、散文集等结集出版项目;与当今文艺创作、文艺思潮密切相关的文艺理论、评论集。

  5.电影类

  院线电影、网络电影的创作生产。

  6.主题出版类

  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的优秀主题出版项目。

  7.文化活动类

  代表秀洲区参加市级以上党委、政府部门主办、承办,或业内公认具有一定艺术水准和社会影响力的国际国内文艺比赛、演出、展览或展播,并较具获奖潜力的文艺活动项目。

  (五)文化(文艺)名家工作室

  本办法对我区范围内从事文学、美术、书法、摄影、篆刻、戏剧、音乐、舞蹈、曲艺、民间文艺等方面创作的优秀文艺人才,建立其个人工作室,经个人申报,评审委员会评审,评定为文化(文艺)名家工作室的进行扶持。

  二、扶持奖励标准

  (一)文艺人才奖励标准

  新列入国家级人才库的重点文艺人才奖2万元;新列入省级人才库的重点文艺人才奖0.8万元或按省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宣传文化领军人才和青年人才项目等有关政策执行。上述文艺人才不重复并就高奖励。新加入国家级文艺家协会成为其会员的奖1.5万元;新加入省级文艺家协会成为其会员的奖0.75万元。国际性比赛专家评委、新加入西泠印社会员奖励标准参照新加入国家级文艺家协会会员。加入不同类别的协会可以分别就高奖励。

  (二)文化精品成果奖励标准

  1.获得国家、省级重大奖项(附件1),国家级最高奖励额为20万元,省级最高奖励额为6万元。按不超过四个等级奖励,奖励等级的设定依照该赛事奖项等次从高到低依次排序,排序后仅三个等次的,按前三个等级奖励;两个等次的,分别按第一等级和第三等级奖励;一个等次的,按第二等级奖励。奖额分别为设定最高额的100%、70%、40%、10%。

  2.优秀文艺作品常设类(连续举办三届以上、各文艺家协会主办的须作为入会资格条件)奖项(见附件2),区别情况按不超过四个等级奖励,奖励等级的设定依照该赛事奖项等次从高到低依次排序至本办法规定的下限为止;排序后仅三个等次的,按前三个等级奖励,仅两个等次的,分别按第一等级和第三等级奖励,仅一个奖项的,按第二等级奖励。四个奖级的奖励金额分别是:国家级2.5万元、1.8万元、1万元、0.25万元,省级0.9万元、0.65万元、0.36万元、0.1万元。

  3.各条线单独主办的各项文艺类评奖、由民间企业社会团体等组织举办的文艺赛事等,获二等奖以上、获奖结果为省级以上各文艺家协会作为入会资格的,列入此范围进行奖励,一等奖的奖励金额:国家级1.5万元、省级0.8万元,二等奖按照一等奖金额70%奖励。农民画作者参加各条线单独主办的各项文艺类评奖、由民间企业社会团体等组织举办的农民画文艺赛事,参照优秀文艺作品常设类奖项奖励等级靠奖项下一个级别予以奖励。

  4.文艺作品在对应艺种的省级以上文艺家协会主办的专业期刊上发表的,凭稿费收入有效凭证,按稿费双倍额度给予奖励;出版并有国内正式书号的专著奖励主创人员0.5万元(自费出版的专著奖励1万元);已获得文艺精品项目扶持的出版专著和无国内公开刊号(书号)、大陆外刊号(书号)不列入奖励范围。

  (三)文化精品创作扶持标准

  文化精品创作扶持项目根据每个项目的总投入、项目进程等实际情况确定扶持资金额度。

  1.广播电视艺术类

  电视剧、电视动画片、电视纪录片、网络剧、网络动画片和广播剧类项目:每项按实际投入的10%扶持,最高不超过15万元。

  2.舞台艺术类

  (1)大型舞台剧和作品创作类项目:每项按实际投入的10%扶持,最高不超过20万元。

  (2)小型剧(节)目和作品创作类项目:每项按实际投入的10%扶持,最高不超过10万元。

  3.视觉艺术类

  (1)视觉艺术新作品创作类项目:每项0.5万元。

  (2)主题创作工程及展览类项目:每项按实际投入的10%扶持,最高不超过10万元。

  4.文学类

  长篇小说、长篇纪实文学、长篇报告文学、长篇诗歌、网络文学的创作出版,每项2万元;中短篇小说集、诗歌集、散文集等结集出版项目;与当今文艺创作、文艺思潮密切相关的文艺理论、评论集项目:每项1万元。

  5.电影类

  院线电影、网络电影类项目:每项按实际投入的10%扶持,最高不超过20万元。

  6.主题出版类

  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的优秀主题出版项目:每项按实际投入的10%扶持,最高不超过10万元。

  7.文化活动类

  代表秀洲区参加市级以上党委、政府部门主办、承办,或业内公认具有一定艺术水准和社会影响力的具有重大影响的国际国内文艺比赛、演出、展览或展播,并较具获奖潜力的文艺活动项目:每项按实际投入的10%扶持,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当年度被列入浙江省、嘉兴市文化精品扶持项目的直接列入区级文化精品扶持项目,分别给予80%、60%的区级配套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区级文化精品扶持项目按照当年度申报总数去除当年度列入浙江省、嘉兴市文化精品扶持项目数量的不超过30%确定扶持项目。

  以上奖项均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奖励。

  (四)文化(文艺)名家工作室扶持标准

  入选文化(文艺)名家工作室的,命名为“秀洲区**文化(文艺)名家工作室”,可以申报扶持,扶持周期为3年,每年补助经费1.5万元(同一工作室扶持标准就高不重复补助,并根据最新文件精神进行相应调整)。

  三、申报条件

  (一)文艺人才和文化精品奖励申报对象:凡本区户籍或在秀洲正式工作满一年以上,或在秀洲区范围内有文化(文艺)工作室,由本人提出申报,由审核委员会审核,认定通过后予以奖励扶持;由本区选送的参加省级以上“五个一工程”奖评选而获奖的,不受户籍限制。

  (二)文化精品扶持申报对象为秀洲区域范围的文化单位(机构)和个人,或秀洲区外主要反映秀洲内容或与秀洲方联合制作的原创文化精品。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创作扶持项目有明确的创作预算、实施计划和完成时间、预期目标,并进入实质性的启动阶段。文学项目和主题出版类,须提交创作大纲及样章或书稿20%及以上的章节;广播影视项目须提交3000字以上的内容梗概或剧本大纲、备案证明;舞台艺术项目,须提交创作剧本或乐谱音频、视频片段;视觉艺术项目须提交策划方案、草图或小样;文化活动类项目须获主办单位书面确认,并提交详实的活动描述(含活动主题和意义)、策划方案和经费预算、真实有效的资金自筹部分证明。

  2.项目产品的立项权、各级荣誉申报权、归属权为秀洲区。秀洲区相关主管部门有权使用项目产品申报全国、省、嘉兴市“五个一工程奖”等重大奖评项评选。

  (三)文化(文艺)名家工作室申报对象为在秀洲区域范围内的文化单位和个人设立的工作机构。并具备以下条件:

  1.富有创新精神,在本领域有一定的影响力和引领作用。

  2.向社会开放满一年(开展活动有记录的日期满一年)。

  3.热心公益活动,每年开展公益辅导培训活动12次以上,并积极参与区委区政府及相关部门举办的各类文艺活动。

  4.拥有50平方米以上(含50平方米)的工作用房和基本工作设施。

  文化(文艺)名家工作室申报人员需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在某一文学艺术门类中有突出的文艺成就,省级及以上常设性文艺奖项(见附件1、附件2)获得者及获奖作品主创(编剧、导演、作者)。

  2.具有文学艺术类高级专业职称或国家级文艺家协会会员或省级文艺家协会理事或系国家、省非遗保护传承代表性人物。

  文化(文艺)名家工作室每年择优评选不超过5个。其中,每年每个协会申报指标不超过3个。

  四、申报程序

  (一)项目申报

  1.各扶持奖励项目每年申报评选一次。文化精品成果奖励、文化(文艺)名家工作室扶持符合申报条件的,由各项目实施单位(机构)或个人,按隶属关系报镇(街道)、行政主管部门或各协会,经所在镇(街道)、行政主管部门或各协会审核后报区文联,文化精品扶持项目报区委宣传部(申报范围为上一年度,文艺人才奖励不受时间限制)。

  2.申报单位(机构)或个人,须按申报门类分别填报《秀洲区文艺人才奖励申报表》、《秀洲区文化(文艺)名家工作室申请登记表》、《秀洲区文化精品创作扶持立项申报表》或《秀洲区文化精品成果奖励申报表》,并提供个人身份证、会员证及与申报条件相吻合的其他有效凭证原件和复印件。申报文化精品创作扶持项目的申报单位或个人,还需提供项目策划方案、创作内容大纲或文本等相关材料。

  3.同一件作品只可申报一次,符合多项申报条件的,取最高项执行。

  (二)项目评审

  区文联负责对文艺人才、文艺精品奖励、文化(文艺)名家工作室申报材料进行汇总和初审,区委宣传部负责对文化精品创作扶持申报材料进行汇总和初审,初审后提交评审委员会,由评审委员会组织评审并提出扶持奖励建议名单,最后提交区政府区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三)项目公示

  扶持奖励项目在新闻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公示结束无异议后,由区委宣传部、区财政局、区文联联合发文公布。

  (四)项目签约

  文化精品被列入创作扶持项目的,申报单位(机构)或主创人员须与宣传文艺部门签订《文化精品项目扶持立项协议书》,明确目标任务、完成时限、违约责任等。

  (五)资金拨付

  文艺人才、文化(文艺)名家工作室和文化精品成果奖励项目,奖励资金一次性拨付到位。文化精品扶持项目签约后,先拨付扶持额度的60%,余额待项目结题验收并达到预期目标后一次性拨付到位。

  (六)验收结题

  文化精品扶持项目实施周期一般为1年,如遇特殊情况,可延期一年。项目完成后一个月内,申报单位(机构)或个人应将项目完成情况、扶持资金使用情况等进行及时总结,并向区委宣传部提出结题验收申请。

  五、监督管理

  (一)扶持奖励项目公示期间或实施过程中,发现有弄虚作假或违法违规行为的,取消立项资格,追回奖励资金或扶持资金,3年内不得参与扶持奖励项目申报。

  (二)对入选的文化(文艺)名家工作室每年进行一次运行评估,决定是否续期或解除工作室命名。

  (三)文化精品扶持项目超过协议书规定的执行年限半年以上还未完成任务,事先又未做出合理说明并经宣传文艺部门认可的,视为验收不合格,要求申报单位(机构)或个人进行整改,整改时间一般为半年,并组织第二次验收。第二次验收仍不合格的,余额不予拨付,对已拨付的资金视情决定是否予以全部收回或部分收回,并取消该单位(机构)或个人3年内文化精品项目扶持资金申请资格。

  (四)扶持奖励资金的使用必须遵守财务规章制度和财经纪律,专款专用,不得擅自变更用途。宣传文艺部门对扶持资金进行绩效评估,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申报单位(机构)和个人必须接受宣传、文化、纪检监察、财政和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有违反财务规定、挪用扶持资金、不按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申报单位(机构)或个人,取消该单位(机构)或个人3年内文艺精品项目扶持资金申请资格。情节严重的,将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六、其 他

  (一)秀洲区文艺人才奖励和文化精品创作扶持奖励工作,由区委宣传部统筹、牵头成立评审委员会,成员由宣传、纪检组、财政、文旅、文联等部门和专家组成,专家从浙江省或嘉兴市文化精品评审专家库随机抽取,所有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二)秀洲区文艺人才和文化精品创作扶持奖励,须坚持“二为”方向、“双百”方针,坚持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牢牢把握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彰显时代精神、中国特色、秀洲特征。

  (三)本办法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四)原《秀洲区文艺人才和文艺创作奖励办法(试行)》(秀洲政办发(2017)113号)同时废止。

上一条: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秀洲区贯彻浙江省和嘉兴市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承接落实方案》的通知
下一条: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农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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